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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谓:在今尔安百姓,何择非人?何敬非刑?何度非及?孙星衍疏云在今而安百姓,女何择?言人何敬不刑?何度不及?能择人而敬为刑,尧舜禹汤文武之道可及也。

这种自由,才是真正的自由。敬王七年,晋铸刑鼎,均见经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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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监狱者,《周礼·大司寇》云:以圜土聚教罢民(注云:圜土,狱城也,聚罢民其中,困苦以教之为善也,民不愍作劳,有似于罢)。历时一年,先后完成复员时期《民事诉讼补充条例》、《刑事诉讼补充条例》、及《办理台湾民刑诉讼补充条例》各草案,又《民法总则》、《债编》、《物权》、《亲属》、《继承》,《刑法总、分则》及《民刑诉讼法》亦草成修正案,送由立法机关制定公布。先王有不忍人之心,斯有不忍人之政矣。关于越级上诉者,《周礼·秋官·大司寇》有言:以肺石达于穷民,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,而其长弗达者,立于肺石。法古则后于时,修今则塞于势。

……按悝书以盗法在前者,罪举其重;以具法在末者,古人撰述,率皆以序录附本书后。现在我们经遵照遗教,实行五权分治。战国初期(即周威烈王十九年,民元前2318年,西元前407年)有李悝者,集诸侯之法,及历朝之制,作为《法经》六篇,东西学者,殆皆以此为吾国法典之始,因三代之刑书已不可见,而法经则首尾衔接,具有篇章也。

)⑥凡买卖,大市凭质,小市凭剂,以为征信。赵宋初用唐律,旋加以修订,称为《刑统》,凡三十一卷,计二百十三门,律十二篇,五十二条。二十二年,更定《大明律》,将内容组织,大加改革,以名例律冠篇首。所谓臣者,即国家一分子之意义。

(丁)中华法系,为非宗教的法系。昭二十九年,晋铸刑鼎,著范宣子所为刑书,一时均受儒家攻击,为周九刑后有名之著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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吕刑墨罚之属千,劓罚之属千,荆罚之属五百,宫罚之属三百,大辟之罚其属二百。故民众不能离国家而有单独之利害,即不能离国家而有单独之意思。李唐刑书有四,曰律、令、格、式者国家之制度。(乙)中华法系,为家庭单位的法系。

《周官》组织,以六官为纲,即天官冢宰,总御百官,谓之治官。又规定凡杀人有反杀者使邦国交雌之皆所以防止报复,但又有杀人而义者不同国,令无雌,雌之则死之规定,则不免与限制报复之精神稍稍矛盾矣。(二)后天的背景有二(子)政治的背景。民无职事者出大家之征。

(即九伐之法)小刑狱、小争讼及违背政数禁令者,则大司徒所属听断之。经八年而完成,于洪武三十年颁行天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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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太祖初平武昌,命诸臣作律令,颁行郡县。十九岁以下死曰殇,妇女嫁死人即清制所谓未婚守志者,以强其必从生人。

后叔孙宜、郭令卿、马融、郑元等十余家各为章句,家数十万言。大辟疑赦,其罚千锾是也。更由家庭而推及社会,使得相友相助之力。据《路史》及《通鉴》所载,伏羲氏以龙纪官,白龙氏即为刑官之长。《秋官·朝士》凡士之治有期日,国中一旬,郊二旬,野三旬,都三日,邦国期,期内听,期外不听。另为五刑之图凡十二,首图五,次图七丧服之图凡八,置诸篇首。

称为《泰始律》,嗣后宋、齐、梁、陈、周,各有修律之举。(待续) [[1]] 该文原载于《法学论丛》1930 年第1卷第4期。

君之仇视父,师之仇视兄弟。又设司马、司刑、司刺、司约、司盟、司厉、司囿、掌囚、掌戮、司隶、罪囚蛮隶、司隶、夷隶、雒隶等官,以为之辅。

遂大夫掌其遂之政令戎禁,听其治讼。将具律移置篇首,改称刑名。

五州为乡,使之相宾"。为保持政教禁令之效力,凡越轨范者,即不能不加刑罚之制裁。盖墨劓宫制大辟,自夏后氏至此,行之已二千年。此种制度,隋唐改为八议。

大司马掌建邦国之九法,以佐王半邦国。我国法律中,无个人人格之规定,其允认个人自由之规定,亦极少见。

地官小司徒凡用众庶,则掌其政教,与其戎禁,听其辞讼,施其刑罚,诛其犯命者,乡师、大军旅、正治其徒役,戮其犯命者。士师宪禁令于国及郊野。

朝市,朝日而市,商贾为主。4.不齿:不得以年次列于平民,凡入圜土者,上罪三年,中罪二年,下罪一年,其能改者,则不待满期而释之,但不齿三年。

此即我国公法特殊发展,一切法律尽含刑事性质之原因,持与各种法系相较,可认定为极端国家主义的法系, 同时可认定为军国民主义的法系也。历代相沿,迄于清初,犹奉为圭臬。《易·噬嗑》雷电噬嗑,先王以明刑敕法;《旅》山上有火,君子以明慎用刑,无留狱;《丰》雷电皆至,君子以折狱致刑;《贲》君子以折狱致刑,盖自伏羲八卦之时,即蕴蓄刑狱之根本观念。施贡份分职,以任邦国。

布帛精粗不中数,不粥于市。或令公卿会之,方士则上死刑之罪于国,司寇亦集群士司刑议成之,此种制度之精神,流传至今,在清代须经秋审勾决,在民元后,须经法部核准,始得执行也。

此种典籍,成于距今四千三四百年,即西历纪元前23世纪顷,不能不称为世界最古之法典也。求得民情期于必中,然后用刑。

又虑其无结婚之机会也,于仲春之月,令会男女。(乙)中华法系之背景与其特质各种法系,各由其特定之背景而形成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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